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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面对不法侵害,“两高一部”撑你正当防卫!

来源:人民时评网作者:史承泽更新时间:2020-10-08 16:48:02 阅读:

本篇文章5984字,读完约15分钟

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今年8月28日,已经两年没有在全国引起轰动了。也许,许多人已经忘记了谁是余海明的辩护人,但公众对正当防卫案件中公平和正义的简单期望从未停止。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防相关案件“以死为先”的判决标准可以真正抛弃。执法和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不能向违法行为屈服”的法治精神,告知公众正义有权力,有是非,更有温度。

一个

办理正当防卫案件

合理合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回想两年前,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延青参加公安机关提前办理的昆山反杀人案时,心情还很不好。

李延青说,在刑事政策中,当正当防卫和过度防卫之间难以明确界定时,维权者和侵权者之间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冲突。当两者有矛盾时,权益保护的平衡应该向维护者倾斜,更符合自然规律和人情。“正因为如此,昆山反杀案的处理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继昆山反杀案后,2019年3月,检察机关认定不起诉的正当防卫结束。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兼维感慨地表示,正当防卫案件并不少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不那么容易。

张兼维口中的“不那么容易”是指在某些案件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辩护标准的过度把握,使得一些正当的辩护案件被视为过度辩护,使当事人和社会感到困惑和不解。

毫无疑问,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涉及到许多司法环节,如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和法院机关。统一的思想认识和执法标准是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

如何打破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障碍?2019年以来,“两高一系”以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会,并专门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由此产生了观念上的碰撞。随后,中央政法委专门召开会议,对“两高一部”下达的指导意见进行安排。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两高一系”经过分析判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为下发《意见》做足了功课,为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打下了良好的“组合拳”。

回应社会关注,凝聚司法共识。参与起草《意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吴巧彬认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具体案件,关键是办案人员要理解法律精神,树立正确观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做出合理、合理的准确判断。

记者注意到,《意见》的重点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及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的理念和应当把握的规则。偏差的问题已经明确界定。其中,特别强调要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防止“谁能惹谁是谁非”、“谁死谁伤”的错误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正当防卫的个别案件的处理,似乎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但结果却不为社会所认可。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识和常识,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机械教条化,从而明显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基于此,《意见》明确要求,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要注意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确保办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

《意见》介绍了检察机关办案的经验

贡献检察智慧

“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清婺源反杀案、邢台董明岗案等有影响的辩护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引领和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而‘法律不能对违法行为做出让步’则深入人心。”记者注意到,继去年两会之后,正当防卫的内容再次出现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

2019年3月3日,河北省涞源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赵。图为检察官向王新元宣读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冬燕对媒体表示,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地方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昆山反杀人案件,2019年,河北涞源、邢台董明刚、浙江盛春平、云南唐雪等地地方检察院办理的反杀人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传达了“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

还举例说,在昆山打砸抢案中,违法侵权人刘首先违反交通法规,首先惹事,首先持刀行凶。面对非法侵权,余海明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如果不做出一个在事实上和价值上都有利于海明的选择,不仅难以警示那些恶意闹事者,还会使公民不敢行使法律规定的未来自卫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专题报告,包括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案、侯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结合案件情况,这四个案例直观具体地说明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过度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及时应对社会关注的复杂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不仅是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在检察环节实行“谁管理谁执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而且有助于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握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明确法律依据,明确法律界限,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老东延说。

劳东延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的处理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效地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沉睡条款”,促进了正当防卫理念的重塑,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看得懂的方式得以实现,使“法律不能向不法低头”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意见充分吸收了检察机关办案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比如,老董岩说,在总体要求上,强调坚决捍卫“法律不能对违法行为让步”的法治精神;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事由的条件上,吸收了最高检查指导案陈某正当防卫案的要旨,强调成年人应当劝阻和制止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侵害;如果劝阻和压制无效,就有可能进行防御等等。

不要批评捍卫者

使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精确

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原因、时间、对象、故意等要件。,而且每个元素都涉及到很多具体的问题。受执法理念、执法环境等因素影响,各地正当防卫的规模并不统一。

就正当防卫而言,是非法侵害的前提。《意见》明确,非法侵害不仅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还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它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可以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抗辩。

浙江盛春平案,盛春平被传销者以谈恋爱为名骗进了书斋。当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方走近时,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他一下,导致对方死亡。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的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2月18日,公诉人宣读不起诉决定后,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当事人董明刚被司法警察送回家,董抱住家人痛哭。(数据图片)

来源:中央电视台法律报道

邢台董明刚案中,刁某某与董明刚妻子无正当关系,强行闯入董明刚家中殴打董明刚。在反抗过程中,董敏只是用剪刀将刁某某刺死。2019年2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董明刚的决定。5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维持邢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意见》作为亮点规定之一,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标准。吴巧彬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应当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对违法侵权人造成重伤、死亡,这一点不难判断。实践中很难把握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

《意见》认为,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违法侵权的危害程度、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和后果,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以防卫人防卫的情况为基础,结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判断。在判断违法侵权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急危险和现实可能性。

例如,吴巧彬表示,在赵宇福州一案中,虽然赵宇对不法侵害者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但双方都是赤手空拳打空。从的行为过程来看,制止李违法侵权的行为是连续的、自然发生的,是当时现场的本能反应。李倒地之后,并没有被完全制伏。赵为了防止李继续不法侵害,踩了李的小腹。他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视为正当防卫。

告诉记者,在昆山反杀人案中,刘在公共场所持刀打海明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罪”,是当时办案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在这次发布的《意见》中,明确了“杀人罪”认定准确,即使用致命武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没有使用凶器或者致命武器,但是根据违法侵权人的数量、攻击的地点和强度,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可以认定为“杀人罪”。“这一要求回答了办案人员在使用特殊辩护时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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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能被滥用

“放松”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

权利不能滥用,“过度”和“低劣”都不是司法追求。

吴巧彬特别指出,在司法适用中,要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防卫权,注意把握界限,防止防卫权被滥用。特别是对造成伤亡的轻微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打击报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如行为人能否被认定等进行判断和认定。

以刘金生故意伤害案为例,刘金生因家庭、婚姻、感情问题激化,先后两次被黄、李某某扇耳光,然后被菜刀直劈,甚至砍了别人的头。他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视为防卫行为。

“‘放松’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有效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甚至把没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当作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就会纵容激烈的战斗,甚至滥用辩护权,造成社会动荡。”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认为。

记者注意到,《意见》强调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防止权利滥用。除了在“一般要求”上强调“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上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例如,《意见》第10条,如果行为人在可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则不应视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是由行为人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方式进行反击,则不应视为防卫。

(评论)面对不法侵害,“两高一部”撑你正当防卫!

“法治的最初意图是保护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关切。我相信随着《意见》的颁布,正当防卫制度将真正从刑法文本中走出来,成为一部‘活的法律’,能够永存。”李延青说。

相关案例

夜店遇到吃白食的

反击也不过分

便利店清晨遭遇免费食物,店员小果劝阻他不要受轻伤。在纠缠中,小果反击了几拳。事后查明,吃白食的叶某构成轻伤,小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成为犯罪嫌疑人。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不仅决定不依法起诉小果,还建议小果所属单位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吃白食的叶某因寻衅滋事被拘留5个月。

2020年5月7日凌晨,小果和售货员肖敏在长宁区的一个加油站上夜班,负责给车辆加油和便利店的收银。大约4点35分,戴着墨镜的叶茂走进便利店,随意拿起货架上的食物和饮料,拒绝了肖敏的付款请求后,叶茂离开了。半小时后,叶茂再次走进店里,重复他的老把戏。小果立即上前劝阻,但叶茂置之不理。小果试图把他推出商店,遭到了激烈的抵抗。在纠缠中,叶茂打了小果两次脸,并把装满酒的架子拉了下来。小果随后对着叶茂的脸打了几拳,叶茂见势不妙地跑开了。几分钟后,叶又被警察抓了回来,拿着皮箱离开了店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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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叶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刑事拘留5个月。同年7月6日,小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检查,医院认为事件发生在凌晨,在加油站的特殊地点。叶某两次进入便利店强制进食,经劝阻仍拒不离开,行为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和未知风险。郭为了地方的安全和单位的产权保护,试图把叶某推离便利店,但他拒绝了。叶茂放下装满酒的架子,打败了小果。此时,小果进行了反击,这应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以阻止非法侵权,保护单位的财产权和他的人身权。虽然小果没有采取先报警等其他措施,但他不能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对防御行为提出过高的要求和严格的限制。就手段强度而言,小果的防御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守措施造成叶轻伤,相对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来说并不算严重损害,依法防守也不算过分。法院认为,小果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也没有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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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小果积极制止违法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安全,保护单位产权,促进社会诚信。最近,他建议小果下属单位对他进行表彰和奖励。

保安打伤了咬人的人

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要对你们医院的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提供的公平和高效的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8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收到大兴区宜家保安的感谢信。

2019年8月16日,在拉黑谋生的张再次进入大兴区宜家家居招徕顾客,店内保安劝其离开。与此同时,张不断辱骂保安,并没有离开,而是坐在商场出口自动门的感应区,导致自动门无法正常开关。这时,商场保安再次劝说张离开,张拒绝配合,用头撞玻璃,大喊保安打人。门口的骚乱导致顾客围观。由于正常的商业秩序受到影响,几名保安联合起来将张从自动门上抬起。

在抬走的过程中,张突然抱住了保安包的一条腿,张嘴就咬。很多保安劝阻,拉了拉张,他却不松口。无奈之下,鲍一拳打在了张的右胸上,张这才松了口气。经鉴定,张右侧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鲍腿部咬伤评定为轻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大兴区检察院第三检察室主任、分管此案的检察官张颖认真审阅了案卷,反复查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张长期频繁地非法进入商场,这次阻断了自动门的正常开关,直接干扰了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其行为是违法的。鲍起张属于履行保安职责,具有其职责的合法性。

张咬了鲍某小腿近10秒,鲍某受伤,受伤结果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包某挥拳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客观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另外,从防守手段来看,鲍只对张拳打了一拳,并没有造成二次伤害。防卫方法被克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鲍有伤害行为,造成张轻微伤害的次要结果,但根据刑法规定,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大兴区检察院没有依法起诉鲍。

2020年6月8日,决定不起诉鲍。然而,在案件处理之后,张颖的工作继续进行。同日,她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鲍所在单位,并口头建议该单位不要处罚鲍,以确保鲍不会因法律辩护受到处罚。

“法律不能对违法性做出让步,合理合法地认定正当防卫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它还鼓励人民打击犯罪行为。”张颖说。

来源|检察院日报

原标题:“面对非法侵权,“两高一系”支持你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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