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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专家谈】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

来源:人民时评网作者:史承泽更新时间:2020-10-09 10:33:01 阅读:

本篇文章2887字,读完约7分钟

编者按:最近,罗是镇的一名初中生,他的父母因家庭纠纷被人用锤子打了一顿,然后逃离了现场。经过全力抢救,父母双双因伤去世。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关注。有网友说,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该不该,该如何为杀害父母承担法律责任?(人民评论网1月2日)

近日,12、13岁未成年人多次杀害亲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升温。如何应对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遇到了诸多障碍。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措施:一是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将他们转到专门学校;第三,在必要时接受政府的教育。然而,在实践中,后两种措施的应用存在诸多障碍和不畅。转学到专门学校,在实践中一般按照“三自愿”的原则来掌握,转学不是强制性的。只要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不同意,就不能转移。导致很多有问题行为需要集中治疗的未成年人无法进入。由于缺乏执行地点和明确的适用程序,监禁在实践中几乎不适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父母或监护人应严格管教尚未达到触犯刑律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同时会出现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如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差,让他们重新融入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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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或监护人缺乏管教水平和能力的情况下,一旦缺乏支持、干预和监督措施,这种措施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形式,导致放任自流的局面。

从近年来的相关恶性案件来看,造成杀人等严重社会危害的常见因素之一是家庭监护存在严重问题:要么是空监护缺失或无效,要么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这样会导致恶性循环,收效甚微,尤其是未成年人有严重的心理行为,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这是大众所担心的,也是多方质疑的焦点。比如湖南益阳12岁男孩杀母案引发的舆论与此密切相关。

如何解决这个困境?根据各方观点,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制裁;二是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非刑事分级干预制度,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促进其回归社会。

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两个重要论点是,未成年人普遍早熟,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相对高于其他国家。其实不然:

第一,虽然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有提前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过程并没有缩短,而是延长了。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未成年人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和适应外部环境和社会规则,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现代刑法之所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是超前的,识别和控制的能力也不是提前成熟的。

其次,域外规定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其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和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许多国家都设定了区分儿童福利事件和少年司法案件的年龄,主要是10岁或12岁。具体来说,对10岁或12岁以下儿童的社会危害无论多么严重,都不构成司法案件,不进入少年司法系统。相反,它被视为一个儿童福利事件,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一系列干预服务。比如加拿大、荷兰等国家规定12岁,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规定10岁。其次,许多国家都设定了区分少年司法案件和成人司法案件的年龄,大多数国家以18岁为界限。具体而言,18岁以上公民所犯罪行适用刑法,并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受相对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管辖。实质上是适用不同于成人刑法的未成年人刑法。在程序上,特别少年法庭负责审判。它不是追求责任和惩罚,而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例如,在39个欧洲国家中,37个国家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法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少年法庭或家庭法庭审判少年犯,适用教育纪律措施,并严格限制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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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相比,既没有单独的少年刑法,也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刑事责任年龄正是适用成人刑法和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年龄起点。许多国家的一系列研究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18岁以下的人,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法律意识上有很大的差异。很有可能对生活中处于可塑性黄金时期的未成年人进行积极的干预,会让他们一辈子不再犯罪。相反,根据成年人的待遇对他们施加制裁和冲击,很可能会造成终身犯罪,继续危害社会。对此,我们应该合理借鉴,避免在国外走弯路和犯错误,理性正确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防范盲目还原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和对未来社会秩序的重大隐患,杜绝“饮鸩止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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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不是任其发展,而是要解决如何管理的问题。毫无疑问,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违反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则,都必须承担责任,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再犯。就司法手段而言,为了保卫社会,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尊重未成年人成长的规律,明确未成年人责任的核心内容是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矫治。只有抓住人生中的最佳时机,解决异常的心理行为,帮助他们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人,才是对社会最好最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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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多个维度定义放坡。一、适用对象的分类。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分为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已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两类。由于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没有到青春期,他们对家庭的依恋非常强烈。原则上,他们不应脱离家庭环境,在家人的合作下接受一系列干预。二是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到重,包括不良行为、治安违法、刑事违法。针对不同的行为,干预措施应该是不同的。第三,干预措施的分类。第一类是福利措施,即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社会工作服务和心理行为矫正服务。第二类是教育矫治措施,即12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犯罪和错误。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心理行为的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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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适用于学校援助和教育的训诫、警察援助和教育的训诫、法官的命令(宵禁、行为守则、禁止令、戒毒令、社会服务令、护理令等)。),转专业学校,收容教育等。第三类是刑事措施,即对于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行为的性质、心理行为的严重程度等评价结果,情节严重、必要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社区矫正或者监狱系统教育矫正。

根据这种分级干预制度,在处理12岁少年杀母亲、13岁少年锤父母等恶性案件时,要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尤其是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偏差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监护人的监管能力和教育水平。如果社会危险性低,监管能力跟得上,警察可以进行训诫,置于相关监护人的监管之下。同时,相关专业人员将组成帮教小组跟进,为监护人设立支持和监督措施,并根据需要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心理行为程度严重,存在再次危害社会行为风险的,可以考虑转到特殊学校或者决定接受教育和康复,接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集中教育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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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评论网特约评论员作者:宋,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所;袁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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