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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辛舒被判15年!妻子任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来源:人民时评网作者:史承泽更新时间:2021-01-06 14:35: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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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阿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辛某、任某受贿罪及辛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 这是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发生以来,本院“线”开庭宣判的职务犯罪的第一件事。

事件的回顾

据法庭审理,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辛某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乌兰察布市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

其中,辛某与妻子任某共同领取人民币95万元,美元1万元。

事件发生前,退还人民币80万元。 截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辛某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8819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被命令证明财产来源,依然价值人民币2947万余元的财产无法证明来源。

由于案件多,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确保审判质量,我院制定了《诉讼服务处置、访问受理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和该案件专业业务流程预案,并按照规定参与当事人和审判的人员

开庭审理后,择日宣判,被告人辛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交付国库。 两个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利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个体履历

辛舒,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月参加从业,具有在职研究生学历。 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2019年6月,涉嫌严重违反纪律,被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委员会指定,接受阿拉善盟纪委监察委员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89.08—1990.05进路小学教师

1990.05—1993.10集宁市教育局团委书记

1993.10—1997.04任意集宁市前进路小学副校长

1997.04—1999.04集宁市谢臣小学校长

1999.04—2002.03集宁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2002.03—2004.04任集宁市桥西大街党工委员会副书记、主任

2004.04—2004.09任集宁区桥西大街党工委员会副书记,主任

2004.09—2005.01集宁区新体路街道党工委员会书记

2005.01—2006.02集宁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2006.02-2009.04任意集宁区财政局局长

2009.04-.09中国共产党集宁区委常务委员会、区委办公室主任

. 09-.09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09-.06乌兰察布市政府副秘书长兼驻北京主任

. 07- .12集宁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 12-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编辑:王晶晶薛晨

原标题:“辛舒被判刑15年! 妻子任某判处3年徒刑,缓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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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时讯】辛舒被判15年!妻子任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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